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一种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2004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出台前,我国法律条文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存在法律漏洞。
解释第4条第1款第一次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满足以下要件的算商标侵权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人身自由侵权行为是什么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非法、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人身自由侵权行为。如非法剥夺、公民自由及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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