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包括主观共同侵权、客观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和团伙成员。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四种类型包括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和团伙成员。这些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共同侵权的种类大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团伙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四种类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4、团伙成员。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团伙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摊原则也得以明确。无论是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害行为还是团伙成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和责任分摊原则在保护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