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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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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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