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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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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书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下称“该房地产”),在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锐丰”)居间介绍下,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元(RMB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

  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RMB40000)。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由上海锐丰保管的,则乙方同意上海锐丰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

  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书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______年内有效

  根据《民法典》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___产品认证的初次,扩大范围和复评认证。

  对于扩大范围认证,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为:

  初次认证合同 □

  扩大范围认证合同 □

  复评合同 □

  注:扩大范围认证指扩大产品种类,制造(加工)厂范围的认证,扩大范围认证需补充签定合同;已认证的产品种类,扩大型号规格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

  3.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

  制造厂名:

  注册商标:

  4.乙方通过审查甲方提交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甲方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CCEC/T03-20__《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抽样检验产品是否符合CCEC/G 《 认证实施规则》,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产品认证注册资格。

  二、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

  1.正式质量体系审核时间拟定在______年______月份进行,最终商定的审核时间,其偏离度不能超过一个月。(甲方如需预审核,希望审核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审核时间至少比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月。)

  2.甲方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注册资格后,在 年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包括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有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用于产品认证检验用的样品由乙方派代表抽样或由质量体系审核组抽样。

  三、费用及付费时间

  1.乙方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对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认证申请(包括扩大型号规格的认证申请),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相关阶段的认证费用,收费时,向甲方发出正式的《认证收费通知书》,甲方应按《认证收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乙方缴纳认证费用。

  2.收费标准:

  a.申请费:基本费用______元/次,同次申请,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增收______元。

  b.标准确认费:______元(企业标准需要确认时)。

  c.质量体系审核费:______元/人日。

  d .审定与注册费:基本费用______元/次,同次申请,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增收______元。

  e.质量体系监督审核费:______元/人日。人日数约为初次审核的三分之一。

  f.年金(含标志使用费):______元/年。

  g.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扩大型号规格认证时,只收取审定与注册费______元,每增加一个型号加收______%。

  3.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如下费用:

  a.认证申请费:______元(初次______个认证单元产品)。

  b.标准确认费: 。

  c.质量体系审核费:______元(初次______审核人日)。

  d.审定与注册费:______元(初次______个认证单元)。

  e.质量体系监督审核费:______元/年(每次监督______个审核人日),第二年起交纳。

  f.年金:______元/年。

  4.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人 日数的确定: ____________

  a为保证现场审核的质量,初次审核为______个审核人日;

  b年度监督审核为______个审核人日。

  5.付费时间

  a.甲方应在提出申请节能产品认证时,将申请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b.质量体系审核费应于审核前15天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c.审定与注册费和第一年的年金应在颁发证书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d.年度质量体系监督审核费应于质量体系监督审核前一个月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e.每年的年金随年度质量体系监督审核费一并交纳乙方。

  f.产品检验费(包括年度监督检验费)在产品送样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6.其它

  获证产品公告费按实际支出另行收取。

  审核/抽样人员执行审核/抽样任务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产品认证实施各阶段中,按认证活动进展情况或乙方通知,向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进行必要的工作。

  2.在实施产品认证时,应提供至少三个月的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3.认证活动开始前,应向乙方明确甲方的保密要求和特殊要求。

  4.应向乙方无偿提供抽样检验的样品,负责把抽取的样品按乙方规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甲方保留回收抽检产品的权利。

  5.向乙方在甲方现场执行认证任务的人员免费提供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联络向导及其它必要资源。

  6.应按期向乙方及检验机构交付各项认证费用。

  7.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外,甲方不应再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审核/抽样/检验人员馈赠钱,物(包括纪念品,加班费,劳务费等)。一旦发现,乙方将终止认证活动并视认证结果无效。

  8.应按《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9.当质量体系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组织名称,地点变更及《质量手册》更改等),认证证书所涉及内容变更,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顾客重大投诉时,应及时通报乙方。

  10.甲方应确保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该型号规格产品始终保持产品性能并符合认证要求。其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应与乙方最终确认的《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保持一致,如需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申报,经认可后,方可变更使用。未提出认可申请或经检验评定未通过认可时,获证产品不得使用变更的受控部件和材料。一经发现,乙方将对该产品认证证书做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决定,并同进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1.甲方因故被暂停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或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乙方交回全部认证文件。

  12.随时接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对甲方的临时调查。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格履行国家产品质量认证方面的法规和国际准则。

  5.2 按照标准和有关程序,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产品认证服务。

  5.3 在收到甲方交付的费用后,及时组织实施有关的产品认证活动。

  5.4 乙方的审核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并征得甲方同意。

  5.5 乙方应公正,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处理问题。

  5.6 乙方应合理选用检验机构。

  5.7 乙方在做出认证评定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取得和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

  5.8  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布获准注册组织的名录。

  六、风险

  1.甲方建立的质量体系如达不到/不能保持达到 CCEC/T03-20__的有关要求,或产品质量不能保持达到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质量体系失效,产品质量/性能指标下降而引起甲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损害声誉乃至被认可机构暂停,撤销产品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七、保密原则

  乙方应保守甲方技术,经营和管理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a.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范围外已公开的文件和资料,但不包括第三方侵权所获的文件和资料;

  b.法律另有要求时;

  c.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注:国家主管部门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八、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可以:

  a.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仲裁;

  b.申请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仲裁;

  c.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违约处理

  甲方或乙方因各自的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期进行产品认证,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认证审核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犯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损失,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认证审核费用。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橱柜定作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 甲方取得 区/县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用途为 。经批准,甲方在该地块上建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该项目已取得编号为 的预售许可证。

  第二条 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预售座落于 区/县 路 弄《 》 号 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后前述所列地址、幢号发生变化的,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该房屋建筑结构为 ,房屋类型为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建筑层高为 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 据房屋调查机构 预测,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

  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六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暂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有限产权(下同)单价计算,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误差在±3%内(包括±3%)的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不向乙方收取超过+3%以上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乙方行使解除权的,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七条 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

  第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九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如需提前交付该房屋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符合下列第 项条件:

  (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付。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材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 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第十二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次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本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同时书面告知丙方。

  第十五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在办理前述手续前,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七条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 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 倍。

  第十九条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 倍。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选聘 物业公司(地址: 、电话: )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其余 %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 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发生不当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份、 执 份。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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