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不用上交给税局。可以将纸质的全部联次收回并写上作废字样;在开票系统查找到该号码并作废。完成作废后,将作废的纸质与存根联(如有)存放在一起,待该批使用完需购买新,在申请购买新验旧供新时一并送国税局查验即可,查验完毕会退回给你公司保管。
作废必须是当月的,如果跨月的,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只要电脑系统里作废了,盖不盖章都是废票了,如果电脑系统里不作废,就是你盖满了作废章,一样的要求你上税视同正常的,而跨了月的是根本不可能作废的,更谈不上盖作废章了。
出具收据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
2、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3、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4、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5、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
6、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