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跨月由于已经抄报税,则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冲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以下情形,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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