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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需要上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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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不需要上交,可以跟开具的正确一起做凭证附件,也可以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当月作废不需要做分录。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置;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电子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章: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章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类专用

机动车类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蓝字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章: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红字内容应与原蓝字一一对应,并按以下过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全电)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的,按以下规章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过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

四、成品油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章:

“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章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九条规章:“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章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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